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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程序

2017/6/29 11:16:17


摘至:广东省红盾信息网
一、申请和受理
(一)自愿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企业应通过本公示系统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4、已参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原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属于已受委托的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受委托的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给公示监督机关。同属多个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该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受委托的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企业直接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监督机关为申请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
每年3月15日为公示申请截止时间。
二、审查
对于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公示监督机关只作书面审查,但也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获委托的推荐单位须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核查和推荐工作。
每年3月16日至5月10日为材料审查和推荐时间。
三、征求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税务、海关、银行、经贸、建设、质监等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不同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征求意见时间。
四、公示
6月1日,所有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均在本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公示后的数据更新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本公示系统对本企业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方面的数据进行更新。不按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其次年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资格。
六、公示的撤销和撤回
(一)撤销公示
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公示监督机关在本公示系统撤销其公示信息:
1、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2、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二)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天内在本公示系统撤回该企业的公示信息,回收该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